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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大欠薪入罪案件查處 惡意欠薪者將判刑(圖)

晨報記者 劉 敏 冷 默
春節臨近,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進入易發、高發期。為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2015年1月6日,國傢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瞭《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瞭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1月14日,記者從市人社局在奉賢區舉辦的“加大欠薪入罪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惡意欠薪違法行為”新聞通氣會上獲悉,本市奉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和區法院在完善欠薪入罪的銜接機制,加大對惡意欠薪案件的打擊力度方面早已開展瞭探索。據悉,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奉賢勞動監察部門已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19起,立案18起,惡意欠薪追討成功7人,已有4名涉事用人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欠薪”將入罪 奉賢已有4人判刑

近年來,本市不斷加大對惡意欠薪案件的打擊力度。市政府連續建立瞭企業欠薪保障金制度、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建築行業欠薪問題聯合檢查等一系列長效機制,遏制瞭欠薪舉報投訴明顯增長的態勢。

但勞動力市場中欠薪矛盾依然存在,惡意欠薪案件仍時有發生。一些企業主拖欠工資後采取“一走瞭之”的策略試圖逃避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如某服裝小作坊經營不善無法維持,老板李某把設備和貨物轉移後偷偷跑路;袁某與他人合夥經營汽車配件材料生意,前後拖欠19名工人工資累計9萬餘元,幾經催要仍拒不支付;某精密金屬有限公司經營人張某為他人作保,陷入債務糾紛進而躲債、失聯,欠下員工工資124萬餘元……

各部門間欠薪入罪的銜接機制逐漸完善

面對這樣的局面,奉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積極探索,與區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門多次溝通,聯手推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處置工作。

2013年2月,奉賢區人社局召開欠薪入罪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邀請市局相關部門、區政法委、法制辦、法院、公安等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共同研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政與司法銜接問題。

隨後,區人社局與公安、檢察院、法院又建立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瞭各相關部門在實踐操作中的調查取證、文書制作、部門銜接等問題,建立瞭執行《交流溝通制度》、《個案協調制度》、《提前介入制度》,有效加強瞭信息溝通,暢通瞭部門銜接,促進惡意欠薪案件查處工作順利開展,將“欠薪入罪”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有力打擊瞭欠薪逃逸等違法犯罪行為。

奉賢區勞動監察部門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已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19起,立案18起,惡意欠薪追討成功7人,已有4名涉嫌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有效維護瞭廣大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有力打擊瞭惡意欠薪的行為,極大地震懾瞭犯罪分子。

欠薪入罪案件多呈現拒不支付等“惡意”特點

年底,是欠薪案件發生的相對集中的時間節點,移送的案件多呈現主觀惡意的特點。據奉賢區公安分局治安支隊的支隊長丁兆峰介紹,從奉賢區公安分局接的欠薪案件來看,主要有兩個特點:

一個是拖欠員工工資,拒不支付,尤其是有錢也不支付的惡意行為;

二是出事後,法人外出躲避,通過出逃的手段試圖逃避。奉賢檢察院偵查科的副科長戴慈,也從檢察院的角度分析瞭他們處理案件的共性,除瞭法人事後常常逃逸等特點外,還有欠薪案件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業,案件多發生在對勞動力成本較敏感的行業;欠薪人數眾多,案件牽扯人員大多集中在20人以上,容易引發群體事件;欠薪數量、數額較大,欠薪額度最少在10萬元以上等。

建立“欠薪預警機制” 事先發現提前化解

此外,奉賢區還建立欠薪預警機制,提前化解欠薪糾紛。奉賢區在全市勞動保障網格化監察和網絡化監察、分類監管、重點單位監管服務等工作框架下,結合對轄區內用工單位進行情況分析,特別推出欠薪預警機制,將工作重點轉為源頭管控,建立起“奉賢區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平臺”實施信息化監管。通過劃分的網格,監管觸角延伸到村、街道,各網格分派1-2名責任人,即時開展單位用工申報、欠薪等糾紛隱患排查、調解等工作。

此外,還采取分類管理模式,把用工單位分為A、B、C三類。

對A類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一般不上門實施監察,企業有需要時可以上門開展政策宣傳和指導。

對於B類單位,監察員每年至少上門一次,進行日常監察;所在二級網格人員每三個月上門一次,監督用工單位守法用工情況,發現問題隨時上報大隊。

對於C類單位,監察員每季度上門檢查一次,所在網格人員每個月上門監督一次,遇元旦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上門督促一次,必要時每周上門督台中商標註冊申請促一次,形成多層管控、全面覆蓋、動態監管的嚴密網絡。

據奉賢區人社局介紹,在奉城鎮去年發生的6起欠薪案,有5起均為事先發現,主動幹預後化解的。

全市已逐步建立解決欠薪的系列長效機制

另外,在市級層面,本市不斷加大對惡意欠薪案件的打擊力度。市政府連續建立瞭企業欠薪保障金制度、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建築行業欠薪問題聯合檢查等一系列長效機制,遏制瞭欠薪舉報投訴明顯增長的態勢。近年來,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直將解決欠薪問題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采取瞭堅持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加強排摸預警和重點監管、暢通舉報投訴受理渠道、依法加快欠薪案件查處、積極探索建築行業欠薪問題預防處置機制等措施,不斷加大對欠薪案件的查處力度。

2014年全年,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受理各類欠薪舉報投訴共6708件,查處欠薪單位2629戶次,共清欠各類工資近4.12億元,涉及勞動者11.41萬人次。

年前農民工工資檢查重點落在欠薪高發行業

為做好2015年春節前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統一部署,市人社局會同市公安局、建設管理委等部門和市總工會正在全市范圍內聯合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將重點檢查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行業以及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工資支付情況,不斷加大對拖欠工資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聯合打擊力度。

同時,為進一步保障建築行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市建設管理委會同市人社局自2015年1月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春節前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清欠聯合專項行動,重點對全市在建建設項目的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具體檢查勞務作業發承包情況、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情況、建築工地實際用人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和工資發放等情況。

今後,本市勞動監察部門和司法部門將繼續加強對惡意欠薪等違法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告誡惡意欠薪的經營者,要恪守法律和道德,不要懷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也希望被欠薪的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提出合法訴求,進行理性維權,討回自己應得的勞動果實。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為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進一步完善瞭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為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提供瞭指導操作性意見。

[Q&A]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熱門問題Q&A

1問:為什麼要制定“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犯罪”相關法律?

答: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依照法律規定是必須支付的;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直接侵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還會造成社會不穩定。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瞭“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犯罪”。這將成為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措施、責令欠薪者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後盾,將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供更加有力的工作方面的保證。

2問:《刑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何界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明確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范圍,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勞動報酬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工資收入。

3問:哪些行為構成“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答:根據《解釋》第二條規定“台中商標權申請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4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處罰?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問:什麼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答:根據《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兩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6問:什麼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答:根據《解釋》第五條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7問:根據《刑法》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解釋》對此如何規定?

答:在行為人逃匿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如何責令支付,困擾具體辦案部門,所以各地普遍建議對此予以明確。鑒於此,《解釋》規定,責令支付主體包括但不限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8問: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否可以從寬處罰?

答: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解釋》專門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能夠適用的從寬處罰情形。

具體而言,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9問:對惡意欠薪的單位如何處罰?

答:《解釋》第九條規定“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解釋》還明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解釋》規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問:《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解釋》共九條,主要包括如下內容:一是明確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瞭“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瞭“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瞭規定,以便於司法實務操作;四是明確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瞭解釋;五是明確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六是明確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范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小貼士] 用人單位若拖欠工資 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醒廣大勞動者,維權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1、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找到工作後,要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至少要知道具體哪個單位招用瞭自己、負責人是誰,萬一發生勞動糾紛,也方便與用人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協商。

2、註意收集證據材料。勞動者在平時工作的時候,可以做有心人、細心人,註意收集或保存一些用工方面的證據材料,比如“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等等,萬一發生欠薪等勞動糾紛,如果有一些證據材料,可能會方便勞動關系的確認、欠薪事實的認定,有利於維權。

3、先嘗試與單位友好協商。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拖欠自己工資瞭,一定要沉著冷靜,不要著急,可以先嘗試與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依法支付工資。

4、依法理性維權。如果與單位協商不成或者不方便與單位協商,一方面,勞動者可以撥打“12333”勞動保障咨詢電話進行舉報,或者登錄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www.12333sh.gov.cn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到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以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調解、仲裁。其中,建築業外來從業者出現被拖欠工資問題的,可以向各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反映。

5、及時妥善維權。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維權。時間長瞭,一方面會給自己的生活造成影響,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反映單位欠薪時,可以匿名舉報,也可以實名舉報,但無論哪種舉報方式,都應該提供單位的具體名稱、具體地址以及欠薪的基本情況(如欠薪月份,欠薪金額等),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一些有效的證據材料,也會有利於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盡快查清案情。

台灣商標註冊6、耐心等待結果。對於職責范圍內的欠薪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依法進台中商標註冊代辦行調查,盡最快速度查清欠薪事實。如果查實用人單位存在欠薪行為的,將依法責令單位限期補發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仍不補發欠薪,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對於符合條件的,將及時啟動企業欠薪保障墊付程序,組織勞動者申請欠薪保障金墊付,解決勞動者的欠薪問題。

[案 例]

建築承包人攜工程款隱匿拒不支付工資判刑2年

案例1:2014年1月17日,上海奉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奉光公司)承包的上海聚惠醫藥生物產業基地工程所在地發生群體性討薪行為,30多名工人在工地項目部討要工資。得知情況後,奉賢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即趕往該工地實施勞動監察。經查,奉光公司承建上海聚惠醫藥生物產業基地工程後,將部分泥工項目分包給張某(個人)。2014年1月,張某所負責的工作基本完成,奉光公司於1月15日上午10時在工地項目部財務室向張某支付瞭剩餘款項,共計現金71.88萬元,並要求其立即向圍聚在項目部外的工人發放工資,其表示同意。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張某先要求工人與帶班負責人核對工資金額,然後以去銀行為部分工人匯款為由帶著71.88萬元現金離開瞭工地,之後未回來。鑒於張某攜款隱匿、始終聯系不到的事實,監察員對每一名工人制作瞭調查筆錄。經核實,47名工人未支付的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工資共計728184.6元。2014年1月17日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向上海奉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張某)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補發拖欠的工人工資,逾期未整改,2014年2月7日將該案移送至公安部門查處。

案件發生時正值春節前夕,工人聚集在工地項目部不肯散去。為盡快解決工人的工資,奉賢區建交委、人社局、公安局、金海社區司法、社會保障等部門多次與奉光公司溝通協商,指出奉光公司將業務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這一行為的違法性及存在的弊端,最終奉光公司墊付瞭47名工人所有工資款。後經公安部門網上追逃,張某被抓捕歸案,2014年6月11日檢察院批準逮捕,2014年11月10日法院依法判決其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2萬元。

服飾公司老板拖欠員工工資隱匿被捕歸案台灣商標查詢

案例2:2014年1月20日下午,奉賢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報,位於金匯鎮泰日社區的上海少事服飾有限公司由於老板隱匿,拖欠員工工資。大隊立即派監察員趕往該單位。經瞭解,該單位註冊在奉賢區環城西路3111弄555號3幢-116,實際經營地為奉賢區泰日社區明星村637號,法定代表人劉某。單位廠房及大部分設備為租賃,隻有少部分設備自有。法定代表人劉某自2014年1月17日起離開單位,手機始終處於關機狀態,員工多方聯系,均聯系不到。監察員立即對每位員工制作調查筆錄,對單位拖欠員工的工資金額一一進行確認,同時對劉某隱匿的情形用筆錄進行固定。經統計,上海少事服飾有限公司拖欠28名員工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資173295元。2014年1月20日奉賢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對該單位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單位限期補發拖欠的員工工資,單位逾期未整改,2014年2月7日大隊將該案移送至公安部門查處。

由於該單位內所留財產寥寥無幾,不足以支付員工工資的百分之一,即使案件進行到執行階段,也無法支付員工工資,金匯鎮司法、穩定、社會保障等部門經過鄭重考慮,決定由該單位實際經營地所在村的村委會先行墊資50000元支付員工部分工資,其餘工資等聯系到劉某後再處理。後經公安機關追逃,劉某被抓捕歸案。2014年8月4日檢察院批準逮捕,2014年11月26法院依法判決其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1萬元。

餐飲公司股東和法人代表不一

約談後股東承認欠薪事實

案例3:2014年9月1日,奉賢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報,稱上海賢商會餐飲娛樂公司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接報後,監察員迅速對該單位實施勞動監察。經查,上海賢商會餐飲娛樂公司從2013年4月開始經營,從2014年6月起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困難,開始拖欠員工工資。2014年7月31日起,公司總經理稱因房屋裝修故公司需暫停營業20天,員工開始放假,但實際上自此之後公司不再經營,員工也始終無法聯系到公司負責人。經多次聯系公司負責人未果,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向員工核實工資拖欠情況,通過調查筆錄確定該公司存在拖欠14名員工2014年6月至7月工資共107750元的行為。但在調查中,監察員發現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是公司聘用的,並不參與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對員工的管理,而陳某的聯系電話雖能打通但已無人接聽。通過調取工商內檔資料,查明該公司2013年10月22日簽訂的 《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及《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等資料,發現戴某等三位股東在2013年10月22日所受讓的股權占該公司總股權數100%,屬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由3名股東經營,但工商部門的內檔裡沒有三名股東的聯系方式。勞動監察大隊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並拍照留證,該單位逾期未改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於2014年10月31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移交公安部門後,公安辦案人員與監察員聯系,稱通過公安系統已調查到三名股東聯系方式並約定時間約談處理,公安部門要求勞動監察參與約談處置。約談過程中,三名股東互相推脫,稱不是實際相關經營人,此事應該找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應該找他們。辦案民警及監察員出示瞭工商查詢的相關資料,明確三名股東的利害關系,而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裡一名普通職員,無股份,無分紅。故他們有義務按照股份比例承擔公司的欠薪責任,否則公安部門將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之相關規定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或將判刑。在監察和公安聯合執法的強大威懾力下,三名股東承認瞭欠薪事實,並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承擔瞭員工工資。



本文來源:新聞晨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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